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水文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