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社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