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已建住宅区应当逐步增添公共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区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