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有关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