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者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