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者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