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