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