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