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