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