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