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