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条已废止植树造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环城道路,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建设绿化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投资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