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砍柴、狩猎和从事影响林木生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