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砍柴、狩猎和从事影响林木生长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