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