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