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