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如实向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十五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