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