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实行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市海域环境容量,会同环保、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