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在鼓浪屿、筼筜湖、环岛路外侧、五缘湾、杏林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上述区域已有的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