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海洋环境和生态影响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细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