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对被列入海洋环保诚信单位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

对被列入海洋环保警示单位名录的,不得参加本市政府投融资涉海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在其申请发行股票等依法需要出具环保证明文件活动时,有关部门不予出具环境保护核查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