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赤潮、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海洋、渔业、海事、环保、港口、卫生、工商、检验检疫、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做好海洋灾害、污染事故的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