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八条未知(-1)对风景区内的寺庙、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拆迁、损毁、破坏等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及时修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