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五条未知(-1)进入风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安全设施、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不准私自在景物上刻画、涂写;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食品、包装物;不准乱倒垃圾、污物。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