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一条未知(-1)对风景区的水体,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