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对威胁、恫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