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处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对抵制、阻挠应征公民服兵役,经教育不改的,由县级兵役机关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