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