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