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公开更正,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