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第三十条已废止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