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六章 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