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粉煤灰,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优惠:

(一)列入市级以上科技发展计划或者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开发项目,可以在科技贷款、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享受优惠;

(二)每使用一吨本市贮灰场的原状粉煤灰,给予1.5元的补助,由市财政拨款、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支付;

(三)在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的专用车辆,免交路桥通行费;

(四)从事粉煤灰制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的,可以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六)属于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可以依法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优惠。

符合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享受优惠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凭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出具的粉煤灰利用认定证明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