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