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