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