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基于性别而作的区别、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碍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