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科协的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科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