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