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评卷工作结束后,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单寄送考生,并告知申请成绩复核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复核考试成绩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