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没有按时送子女入学或放任其辍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复学。经批评教育在十五日内仍不送子女入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500元至2000元的保证金,并采取其他措施使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对采取措施后就学并保证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如数退还保证金。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