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设立优秀校长奖、优秀教师奖、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和捐资助学奖。符合下列条件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发展教育事业中,对按期实现发展规划、达到任期目标、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发展教育事业中,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以及在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及其他团体、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连续三年获奖或连续三年工作考核优秀的教师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四)凡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教师职业对口的大专、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教师,分别给予1500元和2500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筹措解决。

(五)对省州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落实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