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国土资源、城建、林业、水利、财政、安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草原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