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开垦草原。草原承包者、使用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天然草原原生植被的,要符合全县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