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三章 承包经营第十四条有效承包期内,不得对承包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