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实行承包经营。由县人民政府向承包方发放《草原承包使用权证》,村民委员会为发包方。

承包者承包经营草原,主要用于发展畜牧业生产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不得随意改变草原的用途。

承包经营草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定承包方案;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并公示;

(四)依照承包方案公开发包;

(五)签订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