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并且以不改变草原用途为前提。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承包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合同应当报送自治县草原监理站备案。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在草原监理站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