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草原。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