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使用的机动草原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发包方同意擅自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违反规定再次转包经营权的;
(四)不履行草原保护和建设义务,导致发生流转草原等级下降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流转合同无效。第三方应当将取得的草原承包经营权归还承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依法承担。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