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下设草原工作站、草原监理站,负责草原管理、监理及技术推广工作,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征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植被恢复费,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建设、保护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成立草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草原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草原管理员、监理员,具体负责草原管理监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